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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1日

 

一 总 则

为提高初等教育学院各项工作的透明度,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院主管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坚持公正、及时、真实、服务师生的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学院办公室负责本院信息公开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

主要职责:

1. 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2. 管理、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3. 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4. 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内容与范围

(一)学院信息公开内容详见《海南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二)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院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对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学院领导审定。学院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院内公开:

1.涉及本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2.需要本院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3.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4.其他应向院内主动公开的。

5.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学院师生员工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可以向学院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

(三) 学院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5.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6.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主动公开的途径与要求

(一)主动公开途径:主要通过学院不定期的有关会议;公告栏;学院群邮箱;学院网页公开栏等以及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二)主动公开信息要求:

1.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负责审核公开。

 2.可能涉密的信息由学院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允许公开的按规定程序给予公开,不能公开的则不予公开。

3.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4.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须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一)学院师生员工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形式)申请获取学院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二)学院办公室负责受理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本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关职能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五、监督与保障

(一)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2.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3.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4.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学院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四)学院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20141130